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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166Y/2023-00252 [ 发文字号 ] 丰都发改安监罚〔2023〕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8-28 [ 发布日期 ] 2023-08-2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166Y/2023-00252
[ 发文字号 ] 丰都发改安监罚〔2023〕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28
[ 发布日期 ] 2023-08-28

关于对重庆炬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重庆炬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望霞路524号2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              龚伟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重庆市丰都县龙河丰都段生态廊道工程与重庆涪陵王场输气管道(光缆)在龙河跨越下游管道桩号FW183处交叉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调查询问笔录;2.管道公司、业主方、施工方分别提供的交叉区域施工全过程的情况说明;3.管道公司、业主方分别提供的交叉区域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评审等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账号: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50050129360008000010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4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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