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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3-0038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委发〔2023〕58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3-0038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委发〔2023〕58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7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县内各燃气销售企业: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调整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情况,按照我县城镇现行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结合丰都实际进行测算,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2023年采暖季城镇燃气企业转供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
城区、乡镇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按丰都发改委发〔2023〕2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调整
1.城区、乡镇工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122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52元,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502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025元。
2.经燃气企业转供的CNG原料气价格、车用CNG最高价格本次不作调整。CNG原料气仍按现行每立方米最高销售价格2.542元执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3.642元(按质量计算每公斤5.35元)执行。
二、执行时间
以上采暖季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三、其他事项
(一)CNG气化后经管道输送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气费清算结算。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