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15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字[2023]第002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05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15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字[2023]第002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05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1 |
丰都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某)
被处罚人姓名 张**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5.01
身份证号码 512324196501****** 电话 177****1388
工作单位 / 住址 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方斗山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电话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 你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丰都县高家镇方斗山村1组(小地名:半边槽、牛棚)占用林地1.1029公顷(经司法鉴定)修建房屋。因占用林地面积较大,丰都县公安局于2021年9月22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经丰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该案犯罪事实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22年11月9日,建议我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勘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2.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每平方米26元的罚款,共计28675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丰都支行(名称: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270101012035000001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体汇app下载手机版安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丰都县林业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