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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649C/2023-000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体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3-24 [ 发布日期 ] 2023-03-24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649C/2023-000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体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3-24
[ 发布日期 ] 2023-03-24

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实施机构:丰都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执法人员名录

  • 姓名

    执法证号

    李陈军

    22003021001

    王晓斌

    22003021002

    王兵

    22003021003

    向宏群

    22003021004

    陶成明

    22003021006

    唐和平

    22003021007

    余俊辰

    22003021021

    黄朝平

    22003021022

    文洪

    22003021023

    陈志强

    22003021024

    陈亿元

    22003021026

    万丰瑞

    22003021027

    金李娟

    22003021028

    廖浩杰

    22003021029

二、执法职责

统一行使丰都范围内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市场等事项行政执法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承担文化、文物方面的执法职能。

(三)承担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方面的执法职能。

(四)承担旅游市场方面的执法职能。

(五)承担体育市场方面的执法职能。

(六)承担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配合落实相关的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八)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权限

检查丰都行政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市场,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旅行社条例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1.博物馆条例

1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1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6.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18.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22.导游管理办法

2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2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25.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26.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27.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28.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9.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30.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1.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32.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3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34广播卫星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搜集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存在法制审核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交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023-70728000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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